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6,訴,1495,2009031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5號
被 告 甲○○
弄1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362條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95號於98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於收受判決後,遵期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本院乃於98年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判決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8年3月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