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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662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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