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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2列內關於「由北往南」等語應更正為「由南往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2列內關於「由北往南」等語,顯係「由南往北」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由南往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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