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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另補充:「車禍事故發生後,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員警到場處理,在警員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前,甲○○在場表示其為駕駛人並自首犯行,接受裁判」及證據欄中並補充:「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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