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交簡,3277,2008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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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3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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