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3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足憑,其被告智能不足,有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各乙紙附卷,因一時緊張失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被害人蘇士豪受尚輕之傷害而逃逸,犯後坦白認過,且已賠付被害人蘇士豪新台幣一萬元,已有悔意,受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貳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