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交簡附民,90,2008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民國97年度交簡字第3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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