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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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