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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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