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交重附民,30,2008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7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柯顯卿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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