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交重附民,43,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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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12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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