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交附,109,200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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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簡字第2815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為97年度交易字第271號過失傷害案件,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改行簡易程序致另分新案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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