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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甲○○○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怡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怡昌交通有限公司、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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