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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字第17號
原 告 丁○○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鴻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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