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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住臺南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381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於96年12月27日確定。
竟於緩刑前,即96年12月19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7月29日以97年度易字第75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10月22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544號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於緩刑前之96年12月19日,故意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7 月29日以97年度易字第7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10月22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544 號上訴駁回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義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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