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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四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347號(95年營偵字第1181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97年3月11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
竟於緩刑期內即97年5月14、30、31日故意更犯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72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不得易科),並已於97年11月24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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