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撤緩,131,2008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94年度訴字第99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判決(九十四年訴字第九九九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至二十四日、五月十、十一日更犯恐嚇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十七年上易字第一八三五號),並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