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易,1065,2008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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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5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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