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營偵字第1520號),本院認為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且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於96年8月初某日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施詐術使被害人乙○○於96年8月7日匯款新台幣6000元至上開帳戶內之幫助詐欺犯行,與台灣台中地方院97年度簡字第42號刑事簡易判決中之事實⑴,犯罪事實係屬同一,而上開案件業已於97年1月15日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