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易,1283,20081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1月2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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