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易,1316,2008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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