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易,1332,2008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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