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易,1517,200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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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涂欣成律師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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