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易,1596,2008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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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9月17日起執行羈押。
後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涉有竊盜犯行,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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