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易,1633,200812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859、12857、12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9月22日將其收押。

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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