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易,1690,2008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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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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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改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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