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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3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728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5年1月10日起,自任會首招募互助會,成立每會新台幣(下同)1萬元之互助會,採內標制、底標1700元、每月10日開標、會員連同會首共計26會、會期自95年1月10日起至97年2月10日止,屆期如無人要標會時,則抽籤決定得標者。
詎乙○○自96年5月至同年11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6年6月至同年12月間),因會員都不標會,且其週轉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明知無人要標會,仍不告知活會會員,亦未抽籤決定得標者,而仍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會員林玉玟等10人陷於錯誤,以此方式接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會款合計約新台幣(下同)58萬100元(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元)後,將之花用於私人家庭開銷、提供予先生周泰延從事房地產事業等用途。
乙○○詐得前開會款後,因不足支應互助會之會款,而無付款能力,乃企圖以會養會,以債養債之方式,另行起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於96年8月5日成立另一互助會,並邀集如附表二所示之會員侯宗雨、楊舒婷等共21人加入,此會採內標制、每會10,000元、底標1,700元、每月5日開標、會員連同會首共計22會、會期自96年8月5日至98年5月5日止,其明知無人要標會,仍不告知活會會員,亦未抽籤決定得標者,而仍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會員侯宗雨、楊舒婷等共21人陷於錯誤,以此方式接續詐得如附表二之會款合計約49萬8000元,乙○○乃予以接續詐欺取財。
嗣於96年12月底,上開2互助會無預警倒會。
嗣經會員丙○○發覺有異,遂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知悉上情。
二、本件被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均先敘明。
三、證據方法:㈠被告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之證述;
㈢互助會會單2紙;
㈣被告與告訴人丙○○所簽立之協議書一紙、被告所簽發之本票(票號290801號、發票日96年12月17日、面額28萬元);
㈤告訴人丙○○所製作之乙○○債權人總表一份。
四、核被告就附表一、二之互助會會員詐欺會款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另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間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納會款之義務,故會首於附表一、二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之活會會員繳納之會款。
又被告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於每次向其他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詐欺多數活會會員之會款,各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先後七次詐欺活會會員之會款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先後三次詐欺活會會員之會款,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係侵害相同之單一法益,核屬接續犯,自應包含於上開詐欺取財罪內。
被告所犯二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然其自知周轉不靈,竟鋌而走險,詐欺活會會員繳交會款,導致被害人嚴重損失,復以會養會,搾取會款,詐騙之金額甚鉅,受害會員眾多,犯罪情節實屬重大,且迄今尚未與受害會員達成和解,謀求補償之道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戒。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自95年1月10日至97年2月10日,共26會┌─┬──────┬───┬────────────┬───────┐
│編│姓名 │會員性│自96年5月至同年11月止詐 │詐欺總金額 │
│號│ │質 │欺會款之金額(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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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玉玟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58100元×10 ﹦│
├─┼──────┼───┼────────────┤58萬1000元 │
│2 │呂素玲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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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蔡碧娥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 │
├─┼──────┼───┼────────────┤ │
│4 │丙○○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 │
├─┼──────┼───┼────────────┤ │
│5 │周惠美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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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蘇玉美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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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朝蘭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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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朝秀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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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文玲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 │
│ │(即林冠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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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文玲 │活會 │8300元×7(期)﹦58100元│ │
│ │(即林冠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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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侯妙如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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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咨瑩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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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楊克倫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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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楊智傑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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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鄭文成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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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黃麗麗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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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呂依珊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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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謝玉雲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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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陳瓊仙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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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陳瓊仙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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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胡燕雪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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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章其明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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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冠寰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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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吳翠美 │死會 │0元 │ │
├─┼──────┼───┼────────────┤ │
│25│張朝英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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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自96年8月5日至98年5月5日,共22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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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姓名 │會員性│自96年8月至同年12月止詐 │詐欺總金額(新│
│號│ │質 │欺會款之金額(新臺幣) │臺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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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宗與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24900元×20 ﹦│
│ │ │ │ │49萬8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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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舒婷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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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朝美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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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朝秀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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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楊克倫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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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智傑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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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輝煌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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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麗麗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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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玉玟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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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呂依珊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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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呂素玲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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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冠宇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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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冠宏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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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冠寰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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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胡燕雪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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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張朝英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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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治瑩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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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林美華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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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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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吳翠美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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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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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丙○○ │活會 │8300元×3(期)﹦24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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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桂敏 │死會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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