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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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