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訴,2173,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七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將其羈押在案。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