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訴,2174,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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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2月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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