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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經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將其收押。
茲查被告雖經本院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但始終未能提出保證金額,顯見上項情形未能以具保替代而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培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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