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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相字第○二二一○五號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並有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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