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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住臺南縣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準強盜等罪,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羈押,茲經本院於98年3月2日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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