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訴,2275,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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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黃昭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7年度營偵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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