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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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