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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增列「扣案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另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七段倒數第五、六行「扣案注射針筒一支」,更正為「扣案注射針筒二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第七段扣案針筒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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