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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將其收押,並於羈押期限屆滿前,經訊問後接續延長羈押期間各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而羈押期限又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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