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訴,95,200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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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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