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訴緝,25,200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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