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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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