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訴緝,9,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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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茲查該被告為廣泛大B細胞淋巴癌患者,主要症狀為左下腹腫塊合併疼痛,已因下腹腔多處淋巴轉移造成左下肢腫痛,會不定時疼痛,若長途座車恐造成左下腹劇痛難以應訊,且復因化療術後,上呼吸道出血,目前於台中監獄附設醫院住療中,有該監函二份附卷足憑。
足見被告顯有因病不能到庭受審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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