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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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