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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乙○○
號
丁○○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869 號恐嚇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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