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附民,132,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乙○○○
庚○○○
己○○○
辛○○
戊○○
丙○○
甲○○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文正
辛○○
被 告 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130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