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附民,132,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丙○○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文正
丁○○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件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丙○○、乙○○、甲○○並未參與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06號偽造文書判決中所載之互助會,詳見該案卷證,渠等並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等所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