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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1916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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