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附民,206,2009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皇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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