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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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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復經原告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以電話陳報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聲請移送民事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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