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附民,218,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之3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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