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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19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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